入境旅客攜帶菸酒免稅數量為酒類1公升,捲菸200支或雪茄25支或菸絲1磅,攜帶超逾該免稅限量菸酒入境,限酒4公升,捲菸4條(800支)、雪茄100支或菸絲4磅以內,並應主動向海關申報完稅放行。攜帶菸酒數量超逾前開稅放限量部分,須檢附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影本或本部同意文件,始准進口。
交通部觀光局於102年12月26日依據民用航空法第43條第3項規定及依據國際民航組織危險物品航空安全運送技術規範公告修正「空運危險物品名稱」 ,並自102年1月1日起生效,其中「旅客及組員可攜帶或託運上機之危險物品」亦有所調整,請搭機旅客務必遵守以維護飛航安全。
不可以。入境旅客報運進口後送行李物品,其項目、數量及價值以准許進口類,並合於其本人自用及家用者為限。若攜帶自用農畜水產品、菸酒、大陸地區物品、自用藥物及環境用藥,其項目及限量,應依限量表之規定。(請參見關務署網站 https://web.customs.gov.tw/)
旅客自國外返國,如有行李物品不隨其所搭乘之飛機載運進口者,通稱不隨身行李或後送行李,此項後送行李,應於入境時在「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上相關欄位報明件數及主要品目,以便於行李運抵時報關之用。
後送行李之件數及主要品目,如旅客入境時未在「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上列報,其應稅之行李物品按一般進口貨物處理。
後送行李之裝運進口有時間限制,即應自旅客入境之翌日起6個月內進口。如未在期限內進口,除因船期延誤等特殊理由,經海關認可者外,其進口通關按一般進口貨物處理。
後送行李應於裝載行李之運輸工具進口日之翌日起15日內報關,逾期報關則按滯報日數每日徵收滯報費新台幣200元,滯報費徵滿20日仍不報關者,由海關將其貨物變賣,所得價款於扣除應納關稅及必要費用後,如有餘款由海關暫代保管;納稅義務人得於5年內檢具提貨單及其他有關證件申請發還,逾期繳歸國庫。
(一)儘量於海關下班前一小時投單,以免無法於當日完成查驗放行。
(二)下列貨品應先洽主管機關申請有關文件或避免攜入:
1.逾限量限額者,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申請輸入許可證。
2.野生動物之活體及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產製品者,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申請許可文件。
3.裝飾之指揮刀、武士刀或類似槍械玩具品,向內政部警政署申請同意文件。
4.利用高、低週波、超音波、超短波、微(超短)波等原理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向交通部電信總局申請交通部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進口許可證。
5.其它較特殊之行李物品,如電動玩具、色情物品或具賭博性物品等應避免攜入。
(以上內容只供參考, 詳細條款請到各政府機構網頁查詢。)